10月02日 11:55 来源于: 深圳商报登报
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送达公告
叶***(身份证号:441****69): 你存在未取得《医师资格证书》和《医师执业证书》于2024年3月6日在深圳***腔诊所为患者代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事实,属于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。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,你此次非医师行医系再次违反,无违法所得,无药品器械,未对患者造成伤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五十九条和参照《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》(第二版)序号15的规定,拟对你作出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。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;你可在收到本公告后5日内向我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;逾期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及放弃听证。联系电话:0755-27****,联系人:**先生,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广深路福永段188号深圳市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福永分中心408室,邮编:518103。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
来源:深圳商报2024年9月25日 星期三A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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